2003年国家税务局下发158号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而且总局在国税发[2005]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该条款进行了强调
第七章 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这是财税字的文件,是全国有效的。
另外在总局网站链接上有一个去年的案例,不过不是武汉的,是新疆的,仅供参考。 - 是的。
在全国范围内都执行这个158号文的。
武汉也不例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
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
财税[2003]158号 文件目前仍然有效。而且总局在国税发[2005]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该条款进行了强调 第七章 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财税[2003]158 有效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发文日期: 2003-07-11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3】第15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参考资料:http://www.js-n-tax.gov.cn/Page/StatuteDetail.aspx?StatuteID=5873 ...
结合案例分析,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存在税务风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股东借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借款,将被视为股息、红利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借款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