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51号还在执行吗
- 根据你的问题,共查到相关答案如下,请选择使用:
1、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在执行中。(细化政策: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2、财税[2014]151号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仍然有效,持续执行中。
3、财税[2009]151号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仍在执行中。特别提示——本法规中有关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4、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条款失效]
提示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根据你的查询,以下文件仍然在执行中: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依然适用。细化政策为财税[2009]87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14]151号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持续执行。财...
1、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在执行中。(细化政策: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财税[2014]151号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仍然有效,持续执行中。
关于这个问题在今年年终会汇算中已明确说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除外。原08-1-1发布的2005-81号文通知取消。现按新法第七条及实施条例26条统一执行...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