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1号
- 要看是什么性质的补助收入
要是财政拨款一类的,
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免税的。
如果不是的话,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缴纳所得税。 - 是的。关于这个问题在今年年终会汇算中已明确说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不论是否具有指定用途,一律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除外。原08-1-1发布的2005-81号文通知取消。现按新法第七条及实施条例26条统一执行。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与之相比,财税〔2009〕87号文件对...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要求,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其会计处理如下:购进商品时,商品成本记入"库存商品",同时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减少。销售商品时,银行存款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主营业务收入与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所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需遵守以下规定。首先,财政性基金包括企业获得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出台后,企业取得的绝大部分财政性资金有专项用途的均视同不征税收入。软件企业增值税超3%返还部分也是不征税收入的一种,然而目前企业实际对于该类款项一般不可能单独核算,也即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