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否可以不改变核算方式?

新租赁准则下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否可以不改变核算方式?
  •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 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
    (二)简化了核算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
  • 小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后的余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金额的合计金额作为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作分录: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
    贷: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 (2)其他企业的界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综上所述,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是否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视其是否满足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条件而定。

  • 综上所述,对于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若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则可以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反之,如果企业属于上市公司、金融性质企业或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则不适用于该准则。

  • (一)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

  • 其它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费用"科目下的"房租费"子目,并同时借记"货币资金"科目2400元,贷记"营业费用--房租费"科目2400元。综上所述,无论是一次性预付租金、按月支付租金还是季度末支付租金,都需要按照小会计准则的规则,将租金费用合理地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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