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物管用房的成本是否要从总成本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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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据此文件规定,物管用房凡符合上述三原则的,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准予扣除;否则,从总成本中剔除,不予扣除。
房地产企业需遵循特定条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首要条件包括:项目已全面竣工并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完成决算的开发项目,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主管税务机关可能根据以下情况要求企业进行清算: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已售建筑面积超过可售总面积的85%或剩余可售面积已出租或自用;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
房地产企业在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面临着一些实际操作上的挑战。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土地和建筑物的增值额,采用30%-60%的累进税率。然而,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复杂性,包括众多的成本核算,使得实际操作中清算工作颇具难度。目前的征税方式是预征,即在项目销售预期收入阶段征...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企业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其产生的销售收入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进行申报和缴纳。清算时,企业需以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为基础,这个费用等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除以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具体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开发成本、费用、新建或旧房的评估价值,以及与转让相关的税金等,...
选项C: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 “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