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是公共配套设施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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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学校、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 公共配套的前提是产权归谁,如果你地下车库是业主的,不收费,可能还能算是公配。通常都是物业出租或出售的,那个得算是可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学校、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
车库基本上都建设在地下部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要根据规划批准以及具体实际情况来确定。车库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故车库的归属应通过约定进行。
可以。但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要视具体情况进行扣除,如果地下车库全部对外销售,则可以在开发成本中预计加计扣除,地下车库全部对外出租,则不可以在开发成本中预计加计扣除。
地下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计征范围,房地产车库是属于地上还是地下。。如果是地下也不涉及土增的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等,由于未发生产权转移,也不涉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出租地下车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