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疑问?没有实务经验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不是你说的那样,即使你将招待费列入企业管理费中到年末的时候也要做纳税调整将不允许列支的部分剔除来缴纳所得税的。
- 从会计角度,业务招待费是在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下列支的。不管就放在哪个科目下面,就比如营业外支出,也改变不了它是业务招待费的事实。(只是比方)。在从企业会计利润调整到税务口径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会有很多调整事项。你自己去看看所得税相关内容把。不懂找个懂行的指导下,这不是简单就能说清楚的问题。
- 基本概念都不对,业务招待费不是一个一级科目,本身就是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的下属科目,不管你列在哪里,它的性质就是招待费
要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为:企业为生产经营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
(一)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不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控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
如一些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致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三是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整应纳税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企业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如有“调增金额”...
深层次原因,可能是没能准确理解会计上报表主体与所得税上纳税人的辩证关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在所得税上只能有两个直接参与方,即投资方A公司和被投资方B公司,A公司向B公司投入非货币性资产(减少投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向A公司支付自身企业股权(增加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同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