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税务大审程序进行抗辩

如何用好税务大审程序进行抗辩
  • 此时,能否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对此,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因为一是《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属特别法,又明确了稽查局属税务机关,且赋予了稽查局独立完整的且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稽查局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内部的监督程序,对外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是这样避免一个案件出现两个执法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也即法院的主要观点)谁审理就应以谁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且有国税发[2001]21号文为依据)。或者两种都可以?
    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尽管由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仍应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规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是作出审理结论。国税发[2001]21号文件并未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结后制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权限问题,而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也只是税务机关内部一个非正式。
  • (二) 企业权益保障:企业应证明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对视同内销征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小结 面对税局的“视同内销”征税决定,出口企业应积极抗辩,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争取出口退税权的最大化。

  • 总之,面对行政处罚的抗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当事人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这一过程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起到监督作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执行。

  • 1、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宣判前提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口头向法庭提出。2、一审宣判后,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新证据证明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

  • 3.企业应完善绩效考核程序,给员工必要的参与权及申辩权。企业对员工绩效考核,应通过预设的考核程序进行,给被考核员工以必要的参与权以及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辩权。只有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实施,让员工在考核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公正,这样才有正向的激励作用。4.企业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 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④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⑤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尽管反诉和抗辩在很多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但是作为主张自己权益的行为,二者都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而产生的,保护了被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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