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金融企业表外应收利息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求助:金融企业表外应收利息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 一、表外利息的核算规则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
    1、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2、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3、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作为呆滞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实施后,贷款按新的办法进行分类。
    二、营业税下表外利息税费成本的扣除
    比如表外利息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是1000万元,企业在缴纳之后,是列支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那这个利润表中扣除的1000万元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那这里的规定是相当于这种自己处理的“坏账”,就认了,不需要银行提供什么专项申报了,但是不能说人家没有收入就不让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因为人家是有收入,只是相当于坏账国家有特殊政策扣除了的概念理解,并不是简单的不确认收入不配比之类的因素影响所得税的扣除。

    三、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用如何认定
    虽然都是交流转税的概念,但是如果从增值税价外税的角度,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如何呢?
    如果表外利息是106万元(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若6%税率),对应的附加税费0.72万元(附加税费并不是价外税的组成部分)。若进项少未形成留抵,附加税费部分入利润表并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是增值税却是应收借款人的概念,核算上也不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表内为了平账(对应销项税额),自然需要找到一个科目,比如形成应收款项6万元,这相当于6万元部分回到表内来了,不是很通顺的处理。
    如果作为应收了,明显收不回来,那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或者是还套用23号公告走冲减的处理?后者还是比较现实的方法,实际上表外利息没有相应增加此部分,仍是原来记录的那么多(含销项税额在内)。
    四、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1、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2、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

  • 应收未收利息指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分为表内应收未收利息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纳入损益核算的为表内应收未收利息,不纳入的为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的规定 1998年以前,我国银行贷款逾期未满两年,按规定利率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纳入损益核算,超过两年的不...

  • 综上所述,如该表外利息符合“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不征税。

  • 表外应收利息不需要计算缴纳税款。只有在表外应收利息实际收回时,才需要计算缴纳利息。

  • 对未到期跨年度的应收未收利息,及逾期贷款在未超过规定期以内的应收利息,是否计人当期损益。二查表外的应收利息,防止将逾期未超过180天的部分利息计人表外。三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中,是否有贷款利息。2、虚增在建工程、递延资产,挪用信贷资金。这往往发生在金融企业需要建办公楼或宿舍楼的情况下。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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