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怎样收税的?

唐朝是怎样收税的?
  • 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里正和州、县官负责按上述法令授田、收田、征课赋税。唐律规定,三事失一者,里正及州、县官分别处以笞刑或杖刑;课税违期不缴或擅自赋敛,利不归国家者,也要处刑。
    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法,对唐王朝的兴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唐会要》卷85),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②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田亩和杂赀财)的多少定出户等;③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④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但丁额不废;⑤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⑥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两税法按田亩征地税,按财产征户税,多少改变了课役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状况。但是,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加之贪官污吏的重征苛敛,正额之外,往往有名目繁多的附加,人民的负担实际上有增无减。
  •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体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 别人都是百度给你定的,我这是自己整理分析给你的,不止讲收税,把整个唐代的经济都和你简单分析一下。希望能帮助到你。

    唐代的经济制度你需要了解一下几个方面。

    1、唐代的租庸调制(唐前期的经济制度)
    唐代的田赋制度称为“租”“庸”“调”。唐代田赋制度比汉定额更轻,说得上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而且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
    租:唐是均田制,为国有。租额为四十分之一,较汉三十分之一更轻。
    庸:劳役,每年20天。比汉30天更低。
    调:一种土产贡输。大多是一些丝麻织物。

    2、唐代账籍制度
    然而此制度从北魏均田制开始算起,时期维持的并不久,而且推行也不彻底。因为北朝及初唐,全国各地都有大门第豪族分布,且他们依然拥有大量土地的。即使这种不彻底的均田制度推行了一段时间后,也完全破坏了。
    依照历史来讲,租庸调制度能够推行,全是靠账籍之整顿。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完密的。账是壮丁册子,是庸的根据。籍是户口册,是租调的根据。账一岁一造,籍三岁一造。当户口有异动,田亩有还受,这么大的国家,丝毫不能有疏忽和模糊。而时间一长,难免有偷懒马虎。这种人事的松懈,加上地方豪强大门第从中舞弊,阻挠此项制度的进展,终使租庸调制度走向失败。
    再说此项制度,其用意颇有些计划经济的味道。在近代大规模使用科学统计,交通方便,印刷容易尚感困难。古代交通不便,政府组织简单,纸张又贵。在这情况下,户口登记逐渐错乱,此制逐步无法推行,迫不得已,才又改成两税制。
    唐代的租庸调制,可说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承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创了此后自由经济之先河。

    3唐代的两税制
    始于唐得宗建中元年,杨炎所策划。自此直到今天, 田赋,大体上还是沿袭这制度。因其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故称两税制。
    此制与租庸调最明显得不同处,按唐人说法,两税制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以居住地代替户籍地,这样则人口流动就较自由了。又说“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有多少田就收多少租。然后其他得庸调则全免。手续简便是此制得好处。
    然而两税一行,政府不在收受田地,民间自由兼并,又造成了土地问题。且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得来历忘了,遇到政府缺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
    旧制,先规定田租定额,然后征收,再把收来得田租作为政府得开支来源,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得制度,而两税当时杨炎定制,按其定制前一年得标准规定征收额,则像是量出为入了,且由于地区户数变化而定额不变,可能造成贫者更贫,富者更富。打破了全国各地田租一律平等的精神。虽避免了每年调查的麻烦,但相因而起的弊病却更大了。
    两税制且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则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民损失很大。

    古代经济,汉唐都是很有特色的,我这再帮你把汉唐经济财政做个简单比较
    汉代自汉武创行盐铁政策,这是节制资本,不让民间有过富。而在经济之上层加以限制,其下层贫穷的,政府却并未注意到。纵说汉代田赋很轻,但农民好处不多。而唐代注意社会下层,由国家来计划分配,而让上层的富民可以自由发展。
    另外汉唐引起经济制度之变动基本都是由兵祸而引发的。汉由汉武拓土,唐由安史之乱。
  •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 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 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 、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 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⑤租 、庸 、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 补充:“关市之税,凡布匹、什器、香药、宝货、羊轰,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骤、橐束,及商人贩盐茶,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异捕者。贩繁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
    自唐室落镇多便宜从事,擅其征利,其后诸国割据,剖聚财货以自赡,故征算尤繁……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繁,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
  •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

  • 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

  • 按每户人家财产数量徵收「户税」;向商人的买卖盈利徵收商税.不是以人头为计,是以财产定税!内容:地税是按亩数徵收米麦;户税按「钱」为单位计算,徵收时可缴交钱或等价的「实物」.收税时间:分夏秋两季缴纳,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故称两税制.杨炎只为方便政府收税,并无为农民设想.但此法实行后,...

  • 可以看出,两税法简化了税目和交税流程,解决了租庸调法实施中因为户籍转移而难以收税的问题,根据贫富差别征税也相对更加公平,因而在减轻普通百姓身上压力的同时,保证了政府的税收。 唐德宗于公元780年下诏实施两税法,到公元782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大大增加,只是德宗在削藩的问题上过于心急,随后...

  • 以前收税,是按照固定的比例征收。现在变了,政府按照前几年的支出情况,先定个来年预算,然后按照这个预算总额,向各地摊派。 说实话,按照政府本意,是想量入为出,防止无限制的剥削老百姓。可现实中一实行,就出问题了。 如果是大唐中前期还好,国泰民安,政府要用多少钱,大概不会相差太多。可是到了中后期,藩镇割据,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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