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可以兼管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吗?

出纳可以兼管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吗?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可以兼任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
  • 出纳可以兼管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能从事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 人大网——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出纳人员可以兼管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登记工作,但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

  • 出纳可以兼管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能从事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

  • 出纳人员不能兼管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价值管理职能与实物管理职能属于不相容岗位,应进行分离。财务部门可以作为一个机构去同时管理这两个岗位,但两个岗位不应该由同一人员担任。总...

  • 当然,出纳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方面的账目,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总之,钱账分管原则是出纳工作的一项重原则,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这一制度,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单位财产的安全。因此,出纳人员可以兼任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

  • 不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根据上述规定,价值管理职能(记账人员)与实物管理职能(财物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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