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能兼任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吗?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由于出纳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原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引起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账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账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员办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纳员经管,也难以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当然,出纳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方面的账目,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总之,钱账分管原则是出纳工作的一项重原则,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这一制度,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单位财产的安全。因此,出纳人员可以兼任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
- 原则上,出纳只能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其他帐簿不能登记,总帐更不能登记,记帐凭证由会计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纳是可以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但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不能
因此,出纳人员可以兼任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可以兼管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能从事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
出纳人员可以兼管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登记工作,但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
选D,出纳人员可以兼任“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所得兼任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登记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