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土地支付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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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
因此,购买土地时支付的契税可以计入扣除项目里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理解“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一概念至关重要。这一金额包括了契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费用,且这些费用需计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之一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如果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作为购买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购买价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如果是取得旧房时缴纳的契税,不可以作为扣除,因为旧房是按评估价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