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问题 懂会计的进 年度汇算清缴 急死我了,不懂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因为汇算清缴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的,所以,工资总额一般是指计入费用的数据,也就是你所说的应发数。
- 无论当月是否应发工资都要通过应付工资科目。
算建账是第一年按总计应付工资5500。因为建账第一年度应付工资科目没有年初贷方结存余额,所以无法体现本年度多或少计提。如果第一年度有多计提,自然成挪用晚交多计提所得税一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项目中的2.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栏填5500 ,如果5500都有是合理支出,“税收金额”栏同样栏填5500 ,如果出现不合理支出工资比如500,那“税收金额”栏填5000 ,“调增金额”就是填500。
到第二年汇算就不一样,如果你上年度工资计提不标准成计提,“税收金额”栏按“账载金额”要减除全年多计提和不合理部分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说 只要你们得 工资实际已经发放 就以进费用得数字计算 没有发放的话 就不能填列 明白 - 应该使用应发数作为工资总额。参考账务处理如下
11月为例
计提工资时
借 工资 55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5500
发放工资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 5500
贷 其他应付款---扣个人社保等 367.92
应交税金---个税 18.72
由此可以看出计入到工资费用的金额是应发数,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也应该填这个数字
给分吧。 - 你就把你做到 “ 管理费用--工资”的年末数 填进去就好了
无论当月是否应发工资都要通过应付工资科目。算建账是第一年按总计应付工资5500。因为建账第一年度应付工资科目没有年初贷方结存余额,所以无法体现本年度多或少计提。如果第一年度有多计提,自然成挪用晚交多计提所得税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项目中的2.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栏...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向员工支付的所有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在计算工资总额时,需要区分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账载金额是指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这个金额反映的是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总金额,是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根据规定,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聘用其...
按实际发放的算啊,是按上年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全年的累计金额算.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