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所得,在纳税时一定要作特别调整吗?

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所得,在纳税时一定要作特别调整吗?
  •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和华夏公司同属于浩大集团,为浩大集团的下属公司。今年,我公司与华夏公司有一部分业务往来。请问,我公司与华夏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所得,在纳税时一定要作特别调整吗?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这里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您的公司和华夏公司同属于浩大集团,为浩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属于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即华夏公司为您公司的关联方。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如果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在纳税的时候就会作出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不按此原则行事,就有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 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中,如果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在纳税的时候就会作出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不按此原则行事,就有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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