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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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指出,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应再作为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进行会计处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该公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安全生产经费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属于此类范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如果在2020年发生了实际支出,那么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使用完的安全生产费,属于预提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计提2%的安全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该公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