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安置村民回迁房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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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村民回迁房税收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偿还村民回迁房,相应取得土地,取得了经济利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该公司偿还拆迁户房屋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村民的回迁房应缴纳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可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计算缴纳营业税。对超面积,应按市场价确定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村民回迁房土地增值税事项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安置房收入及相应的成本税金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条例的等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选择按建议计税方式计税的老项目以及按征收率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连土地出让金也不能差额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大一部分紧张税额应该来自于建筑企业开出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土地转让的方式是税率为11%,上各环节让土地使用权证收了11%的增值税,下个环节购买方可以抵扣11%的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1.很多回迁安置房是没有房产证的。由于之前被拆掉房子在集体土地上,那就是小产权房,所以即便是赔偿的回迁房也是一样,即使买到手没有房产证,也是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而这种房子以后无论是租赁又或是转手都是不行的,重要的是,没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没有办法在银行申请贷款,所以你在购买这样的房...
一、房屋质量。由于安置房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属于对拆迁户的一项补偿,所以安置房相比商品房要便宜很多。但是一分价钱一分货,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因为安置房价格低,所以不可避免的有些缺陷,房屋品质无法与商品房相比。二、地段位置不同。从房子的地段位置来看,安置房和商品房也存在比较大差...
所谓“房票安置”,即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换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且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选择房票安置后,视同放弃回迁房。此外,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人要向其支付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和3个月过渡费...
地段好的就更不用说,现在白石洲的回迁指标房都要每平方米7万元,但看现在南山的高房价,白石洲要是真的建好了肯定可以卖出超高价。”有购房者告诉记者,中介的口吻都是说只要能顺利与开发商签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盖完公章,就表明确权已经完成。记者也向一家房企咨询,基本上只要村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