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能抵扣进项吗

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能抵扣进项吗
  • 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六项。其中,土地成本一般占据计税成本的40%以上。因此,“营改增”后土地成本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就成为决定房企税负高低的关键所在,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将在账务处理、业务模式等面临诸多挑战。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比如土地转让,土地出让,股权收购,合作建房等等,均属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性质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完全可以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时,运用抵扣法来实现土地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允许房企凭财政部门监制的土地专用收据等作为抵扣凭证,房企的税负将有所减轻。
    笔者依据“营改增”试点新税政,系统归纳梳理“营改增”房企土地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或不得扣除的十一种情形,供“营改增”试点企业参考和借鉴。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密切关注土地成本抵扣进项税的政策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谨慎操作土地成本抵扣进项税的相关事项,在尽享“营改增”新税政红利的同时,重视防控土地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的税务风险。
    01土地价款以外的其他土地成本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的开发产品土地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也就是说,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公司从五月1日后,能扣除的成本只限于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的扣除必须凭当地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收收据扣除。因此,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土地成本除了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其他土地成本构成项目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02股权收购被收购方土地属于国家无偿划拨
    股权收购是指一个公司收购另一公司的股权,得到了被收购方的土地,如果被收购方的土地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收购方按被收购方原来取得的国土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抵扣11%。如果被收购方的土地是通过转让所得得到的土地,被收购方原来对土地的入账价值,以原来被转让方视同销售开具的票据作价,如果被收购方是通过国家无偿划拨来的则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03合作建房方式视同销售取得土地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合作建房。对非房开公司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的合作建房,非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11%的增值税,也就是说,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
    此前,《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意味着土地价值在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入大于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营改增后土地成本按照初始价值受让,房地产企业可以按出地一方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扣除其进项税额。视同销售且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入大于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的话,即使非房开公司(出地方)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行政事情性收据,就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04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05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06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根据以上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不能扣除价款。对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不得开具发票。因此,预缴预收款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并不得开具发票。
    07计算应税销售额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
    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定,逐步扣除。也就是说,只有房企将所有“可供”销售的面积卖完时,土地价款才会全部扣除。
    因此,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 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六项。其中,土地成本一般占据计税成本的40%以上。因此,“营改增”后土地成本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就成为决定房企税负高低的关键所在,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将在账务处理、业务模式等面临诸多挑战。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比如土地转让,土地出让,股权收购,合作建房等等,均属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性质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完全可以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时,运用抵扣法来实现土地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允许房企凭财政部门监制的土地专用收据等作为抵扣凭证,房企的税负将有所减轻。
    笔者依据“营改增”试点新税政,系统归纳梳理“营改增”房企土地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或不得扣除的十一种情形,供“营改增”试点企业参考和借鉴。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密切关注土地成本抵扣进项税的政策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谨慎操作土地成本抵扣进项税的相关事项,在尽享“营改增”新税政红利的同时,重视防控土地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的税务风险。
    01土地价款以外的其他土地成本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的开发产品土地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也就是说,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公司从五月1日后,能扣除的成本只限于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的扣除必须凭当地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收收据扣除。因此,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土地成本除了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其他土地成本构成项目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02股权收购被收购方土地属于国家无偿划拨
    股权收购是指一个公司收购另一公司的股权,得到了被收购方的土地,如果被收购方的土地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收购方按被收购方原来取得的国土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抵扣11%。如果被收购方的土地是通过转让所得得到的土地,被收购方原来对土地的入账价值,以原来被转让方视同销售开具的票据作价,如果被收购方是通过国家无偿划拨来的则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03合作建房方式视同销售取得土地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合作建房。对非房开公司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的合作建房,非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11%的增值税,也就是说,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此前,《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意味着土地价值在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入大于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营改增后土地成本按照初始价值受让,房地产企业可以按出地一方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扣除其进项税额。视同销售且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入大于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的话,即使非房开公司(出地方)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行政事情性收据,就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04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05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06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根据以上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不能扣除价款。对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不得开具发票。因此,预缴预收款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并不得开具发票。
    07计算应税销售额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
    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定,逐步扣除。也就是说,只有房企将所有“可供”销售的面积卖完时,土地价款才会全部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企业土地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08支付土地价款没有取得行事业性收据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依据财税【2016】36号文,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按国土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扣除11%,但前提条件是土地成本必须取得当地国土部门盖章的行政事情性收据,如果没有行事业性收据,就不能抵扣。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9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应当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土地价款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土地出让金准确来说不是抵扣,是可以差额扣除.
    选择按建议计税方式计税的老项目以及按征收率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连土地出让金也不能差额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大一部分紧张税额应该来自于建筑企业开出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土地转让的方式是税率为11%,上各环节让土地使用权证收了11%的增值税,下个环节购买方可以抵扣11%的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式玩曾的,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完全可以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时,运动抵扣发来实现土地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
    土地出让的方式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政府出让土地没有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随之无法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所以采取了常规抵扣法以外的方法差额计税法。

    扩展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在销项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来扣除土地出让金.但是,以上差额计税扣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仅适用于房地产的新项目。
    假设是房地产的老项目,并且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允许扣除土地出让金.由此可以判断,房地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有较大差异.新项目适用的税率为11%,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法(销项税额-进行税额=应纳税额)。
    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并且其土地出让金的成本可以在销项税额计算中扣除税额抵扣,并且不允许土地出让金在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如何界定新老项目非常关键,因为其关系到每个房地产企业的税金成本.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除了上述两项主要成本外,部分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费用也可以进行抵扣。例如,前期规划设计的费用、项目推广费用以及部分运营费用等。这些费用虽然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可能占比相对较小,但也是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其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可以进行抵扣。总的来说,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合...

  • 土地出让金准确来说不是抵扣,是可以差额扣除.选择按建议计税方式计税的老项目以及按征收率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连土地出让金也不能差额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大一部分紧张税额应该来自于建筑企业开出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土地转让的方式是税率为11%,上各环节让土地使用权证收了11%的增值税,下个环节...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拿地价款/1.09*9%。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 具体而言,当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其在购入土地时所支付的合理且真实的进项税金可以用于抵扣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这一政策变化为企业在成本控制方面带来了显著的积极影响。

  • 法律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包括:经营成本上升;短期内面临税负上升风险;财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影响;土地成本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可能引起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政策过渡阶段房地产企业可能遭遇重大损失。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一条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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