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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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税网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甲公司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按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对外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不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应予以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甲公司为投资设立丙公司向银行借入资金3000万元,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若甲公司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资本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额的,甲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税网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投资者资本金到位,企业因对外投资资金不足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可见,如果企业有根据证明银行借款用在了生产经营方面,而不是对外投资方面,那么,税务机关认为借款利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二、如果一公司仅为投资性公司,并无其它实质性的的生产、经营环节,那么对于投资性公司发生的借款用于投资应该可以定性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是否作...
对属于资本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即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方式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因为投资者以贷款出资,贷款是投资者(股东)的债务,不是一个会计主体,由此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股东)负担,而不能由企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