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模式的税制模式选择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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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税制模式的重要因素,通常以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小来表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制约着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总量,而且也制约着税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配置和协调以及税目、税率的确定。据统计资料表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越高,其宏观税负越大,税负也从生产流通领域向个人收入分配领域转化,税制也相应的由商品劳务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转化。一般来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的国家,人民仅能维持温饱,个人所得很少,不可能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能实行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根据国际经验,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或高于2000美元时,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会引起税制结构的变化,所得税比例随国民收入上升,商品劳务税比例则相对下降,是税制结构转换的一个经验性时机。由此可见,如果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实行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类税制模式,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民收入的增多,再进行税制模式的调整。 首先,我国目前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内生产总值及国民收入水平与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 家相比,按人均额来衡量,差距很大。况且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混乱,企业实现的利润很不均衡,经济效益较差,亏损严重。企图通过提高企业税负来增加税收收入的可能性很小。我国现在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不高,个人所得具有隐蔽性,还存在着大量的非交易所得,如公费医疗、廉价住房等。这使得以货币所得为计征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捕捉到较多的课税对象。另外,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很低,个人所得税在较长时期内不可能成为主体的税收收入来源。 其次,市场经济呼唤一种相对中性、公平的税制,它要求国家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我国实行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现行税制,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而且实践也已证明了增值税能够在许多方面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不必要干扰,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也有利于实现我国税收的政策目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税收中性也是相对的。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并且仍将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场并非万能,也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市场对某些经济现象亦常常显得无能为力,需要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加以弥补或矫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时期只有20多年的时间,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机制远未达到所具备的条件。而商品税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它通过调节价格从而间接调节供求结构,具体来说,采用较低的税率能促进短线产品生产,而用高税率限制长线产品生产。这样,就可缓解“瓶颈效应”,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再次,从1994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这应是我国税制模式选择的基础和前提。从实践上看,判断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税制模式,应该看中央政府掌握什么样的税种收入。我国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绝大部分都划归为中央收入,个人所得税划归为地方收入。从目前分税制的情况看,税改后强化了市场对经济资源的基础配置,减少了税收对经济干预,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了税收的公平,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进一步扩大税源、集中税权、加强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应该继续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在税收模式上当然就是坚持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 最后,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手段落后,集中表现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落后,办税服务水平低;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落后。由于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税收征管电算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现有的干部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税务检查水平仍有待提高;执法不严。落后的税收征管水平下,造成了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还不完善,很难适应要求很高征管水平的所得税制的要求。 1.进一步优化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以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辅助税种的商品劳务税体系。 要优化商品劳务税税种结构,首先要优化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优化增值税的要点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生产型”增值税逐步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由发票法转变为发票法和帐薄法相结合的购进扣税法,多档税率变为接近单一税率制。在建立规范化、普遍征收和实行接近单一税率制的增值税制度的同时,消费税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改革,适当扩大征税范围,调整税率结构,提高高档消费税和娱乐业消费行为的税负,最终形成增值税和消费税双层次调节结构,在整个税种结构中起主导作用。 2.进一步优化所得税体系,增强其经济调控功能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保留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并行的做法,公认的看法是不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所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应是统一税制,并且税负不宜过重,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个人所得税方面,变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所得税制;严格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拓宽税基,同时简并税率档次,并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 最优课税理论认为,所得税和商品税是相互补充的而非相互替代的。一般认为所得税是一种良税,而商品税在资源配置方面也是所得税不能取代的。商品税还是所得税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从目前世界各国税制的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正逐步提高商品税的地位,发展 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所占的比重逐步扩大,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并驾齐驱”的态势。所以,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是包括 在内的世界各国税制结构发展的最终目标。 1.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并重的模式的选择,符合我国长期经济政策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商品劳务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在组织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商品劳务税作为我国现行的主体税种地位不能削弱。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稳定增长,企业效益大幅度提高,社会经济管理水平及核算水平迅速提高,征管水平和措施日益完备,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会逐步扩大,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也将大大提高,这就使得所得税上升为一种主体税种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同的功能效应,二者的配合有利于税制结构多元目标和整体效应的实现。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主体模式的税制结构中,既有收入及时、稳定、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能够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符合效率原则。又有能够起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公平效应。从而,更好地发挥税制结构的整体效应。所以,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在现代税制中的有机结合就是效率、公平调和均衡的结果。
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税制模式的重要因素,通常以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小来表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制约着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总量,而且也制约着税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配置和协调以及税目、税率的确定。据统计资料表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越高,其宏观税负越大,税负也从生产流通领域向个人收入分配领域转化,税制也相...
最后,税收征管水平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有直接关系。发展 家由于管理能力、技术限制,可能更适合商品劳务税为主;而发达国家凭借高效的征管系统,倾向于所得税主导的税制模式。
税制模式的标志是主体税种,而主体税种的收入是受社会经济状况制约的。经济发达国家由于个人收入水平较高,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异较大,从而决定了其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对于发展 家来说,人均收入水平低下、税源不足,个人所得税很难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所以说,税制模式的形成是客观的...
(1)直接税与间接税应该是相互补充的而非相互替代。因为这两大税系各自都有优缺点。(2)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分配公平为主,就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经济效率为主,就应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3)逆弹性命题。...
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逆弹性命题;最适商品课税要求开征扭曲性税收;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最适所得税应当呈倒“U”形。最适课税理论的基本内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直接税与间接税两者不能偏废,同时要依据一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政府的经济政策目标确立税制模式 (2)对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