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么

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么
  • 预缴的税款统一带入主表的27行,不会分开抵减,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 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 观点一:不同项目之间可以相互抵减

    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以纳税人为纳税主体,一个纳税主体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总体核算,通过汇总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而无须将某一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其进项税额一一对应。预缴税额可从其应纳税款中减除,不管是哪个项目的预缴税款,也不用区分该项目是否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观点二:不同项目之间不能相互抵减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计税方式(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不同,预缴增值税的性质也不同,不同性质项目的预缴税款不能在其不对应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预缴税款只有在本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才可以在其对应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而不同项目之间不能相互抵减。上例,B项目预缴的300万元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A和C项目的预缴税款不能抵减,当月应缴纳增值税700万元(1000-300)。

    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意味着,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均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其对应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其已预缴的税款后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预缴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时间不一致则不能抵减。如不动产租赁(转让)、建筑业预缴增值税,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属于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可以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不一致,属于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不能抵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税款。【摘要】
    预缴的税额可以用于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么【提问】
    观点一:不同项目之间可以相互抵减

    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以纳税人为纳税主体,一个纳税主体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总体核算,通过汇总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而无须将某一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其进项税额一一对应。预缴税额可从其应纳税款中减除,不管是哪个项目的预缴税款,也不用区分该项目是否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观点二:不同项目之间不能相互抵减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计税方式(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不同,预缴增值税的性质也不同,不同性质项目的预缴税款不能在其不对应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预缴税款只有在本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才可以在其对应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而不同项目之间不能相互抵减。上例,B项目预缴的300万元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A和C项目的预缴税款不能抵减,当月应缴纳增值税700万元(1000-300)。

    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意味着,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均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其对应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其已预缴的税款后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预缴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时间不一致则不能抵减。如不动产租赁(转让)、建筑业预缴增值税,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属于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可以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不一致,属于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不能抵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税款。【回答】
    会计分录怎么做呢,我们属于建筑行业【提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9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回答】
    预缴的那部分不用结转么【提问】
    用的,但是我也不知道怎么写【回答】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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