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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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不能抵扣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对于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应该按照消费型增...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规范增值税转型改革,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进一步指出,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改变用途,需按特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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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五条要求,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行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这就是关于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的税务处理方式。希望通过上述解答,能为各位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