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关于税率调整开票1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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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按照16%进行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 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 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重点关注“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规定,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则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但未开具 的,需要补开 ,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 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由于2019年度价格没有谈妥确认,无法及时按16%开票。公司内部则把该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按16%税率预申报(价格为预估价格), 2019年7月份年度价格确认, 现公司按16%税率将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进行开票 ,客户拒收16%的发票要求按13%进行开票,公司能按13%进行开票的。
-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较之前发生了一些变更,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按16来算。 - 这种情况建议咨询您的专管员
由于2019年度价格没有谈妥确认,无法及时按16%开票。公司内部则把该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按16%税率预申报(价格为预估价格), 2019年7月份年度价格确认, 现公司按16%税率将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进行开票 ,客户拒收16%的发票要求按13%进行开票,公司能按13%进行开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