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时间未到期,税务局就移交经侦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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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正确要看移送的案由。
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时间未到,不宜以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不移送。在偷税处理决定未执行前,不宜移送公安。
二、偷税之外的其他涉税违反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在税务处理决定、执行前移送。公安机关可对逃税之外的涉税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