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税15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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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法(2012财税38号文件)个人理解1、(2012财税38号文件)知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法》的规定抵扣。2、本法的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3、购产农产品时成本处理:购进时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是收购凭证,所有支付的价款(价+税),先全部计入农产品的采购成本中,借:原材料成本贷:银行存款;今后(期末)等实耗扣缴有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再把这部分的进项税计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成本)去调减成本。4、核定法: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 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严格。财税158号为了加强财税管理,防止财税违法行为,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规性,维护财政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严格。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股东借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借款,将被视为股息、红利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借款主体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公司法》“无利不分”制...
个人理解1、(2012财税38号文件)知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法》的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