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认证的进项专票不抵扣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当月认证的进项专票不抵扣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进项不允许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不抵扣的进项税,记账时全部记入成本费用,纳税申报采集发票时选择为“不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只认证不抵扣为自动放弃抵扣权利,只有全额入账了。
  • 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而言,若于当月完成发票认证,应于次月进行抵扣。在这一过程中,将待认证的进项税额记录在“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中。反之,对于那些在当月完成认证的发票,必须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这意味着此类发票必须入账,否则将导致账表不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认证发票后,...

  •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进项不允许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不抵扣的进项税,记账时全部记入成本费用,纳税申报采集发票时选择为“不抵扣”

  • 1、收到进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开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销项 - 进项 = 本月应该交税金(销项和进项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上,余额可能是正数或负数。月末都要将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

  • 增值税进项专票本月认证,但是没有销项无法抵扣,怎么办 当月已认证的增值税转票,必须当月抵扣。当月没有销项税,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票记入进项税额,做期末留抵税额,以后可以继续抵扣。关于增值税进项销项抵扣认证 这个17万只是你先垫付的,,相当于。。等你有销售后,你的增值税就会有贷方数,,假设...

  • 如果认证但是未抵扣,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本身就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就不需要在申报表中填写进项税额转出。只是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是发票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不是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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