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计提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计提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

  • 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这项费用是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收取的。原本,这一费用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改为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营改增”后,广告设计业需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 对于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况,扣缴义务人需要使用以下公式来计算应扣缴的数额: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这一规定确保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准确征缴。

  • 一、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

  • 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改增后,12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明确了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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