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如何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如何规定?
  • 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
  •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

    变化一:计费销售额为含税价。
    根据财税〔2016〕25号及财税〔2016〕60号两文件规定,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这里,所谓含税价款是指含增值税价款在内的销售额。其计费销售额的表述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表述的“销售额”意义不同,原规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计征,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营改增后,上述两个文件特别强调“全部含税价款”,其原因就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此文件已废止)中规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显然是含税营业额,因此,在沿袭“办法”关于销售额口径的情况下,营改增的两个文件对计费销售额的定义强调并统一为“含税价款”,仍保持了该项政策的连续性。
    变化二:免征规定随增值税。
    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应该指的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其免征依据是为了保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关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一致。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销售额笔者理解应该是不含税销售额。
    同样,娱乐业则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两点变化应引起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关注。
    参考资料: 税务报-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来还是要征的。
  • 营改增后,就去国税交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就是开票金额的3%。
    如你开个一张50000元的广告费发票,就是交文化事业建设费:50000*3%=1500元。
    如果要有抵扣的广告服务业发票就是交差额的3%。
    结合上例,如果你有一张45000的成本票就可以(50000-45000)*3%=150元
  •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

  •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文件的规定,原先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提供者,包括试点地区在营改增后的新增单位和个人,都将遵循新的通知进行缴费。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需按照3%的费率,根据其销售额来计算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额。这项费用将由国家税务局(原地方税务局职责)在征...

  •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

  • 一、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

  •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当依据销售额和3%的比例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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