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什么是国际运输的附属活动?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什么是国际运输的附属活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二、海运和空运条款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四)......“附属”是指与国际运输业务有关且服务于国际运输业务,属于支持和附带性质。企业就其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海运和空运条款协定待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运输; 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从事附属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国际运输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
  • 作为国际运输同一航程的一部分,在缔约国一方境内各地之间的运输部分也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例如,新加坡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新加坡飞抵上海,然后作为同一航程的一部分,继续飞行至北京,那么这两段航程都应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 企业就其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海运和空运条款协定待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运输; 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

  • 企业就其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海运和空运条款协定待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运输; 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

  • 《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中对“国际运输”一语的定义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但不包括以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的经营。”对国际海运和空运所得由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课税。世界各国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同时,都制定了国内税法对国际运输所得进行...

  • CY是Container Yard(集装箱堆场)的缩写。CY/CY表示是整箱(柜)的码头至码头的运输方式, 因为装运港集装箱堆场一般不常使用.CY/CY表明的是货物在出口国的装运港码头的堆场交给承运人负责运输,承运人运至进口国的目的港堆场交付给收货人。这个交接方式适合于集装箱的整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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