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答: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第二十一条关于开发费用的确认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三)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 分两种情况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 可以扣除,但是不得资本化,也就是不得计入开发成本中。
就说如果借款利息在施工成本中(1)或者在土地费用中(2)列支了,就必须调整出来。
但是可以再(1)+(2)乘以5%(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第二十一条关于开发费用的确认规定:...
可以,但是分几种情况,类如能否提供借款利息有效凭证和合同,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每种扣除结果都不一样,具体你可详看2009年31号文。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关注利息支出的确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清算时审核利息支出应注意三个关键点。首先,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其次,对于分期开发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取得的一般性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合理分摊...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在开发成本核算,因为开发成本是全额扣除的。而财务费用是由扣除限额的,所以要将其调整到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