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汇算清缴吗?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需要做,但是是由总公司汇总后算出,分配给分公司再行申报的。
- 如果是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将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在一起,在总公司出具汇算清缴报告。
如果需要在当地汇算清缴,那要看当地税务机关是否要求提供汇算清缴报告了。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企业在每年的3-5月份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交年报时的一份报告,俗称"年报"或"税审报告"。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就交给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就交给地方税务局。这里需要区分一下"税审报告"和"审计报告"。
税审报告指的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而审计报告指的是工商审计报告。前者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后者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 需要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公司汇总后算出,分配给分公司再行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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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分公司不需要汇算清缴。分公司本身不独立核算,由总公司来汇总核算分公司的业务,但是根据属地原则,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些税费或者缴费比例在当地缴纳,所以当地的分公司也应该核定对应的税种。分公司具体的报税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业务来确认。注销公司的...
其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则作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缴纳。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必须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根据其隶属的总公司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预缴。增值税方面,其申报频...
独立核算分公司,分公司所在税务局核定了企业所得税才需要单独申报,否则由总公司申报,分公司不申报。分公司做年度汇算清缴,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分清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以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
一般来说是,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下面是具体说明:首先,必须明确,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法人资格,这点可以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获取信息。从理论上说,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