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该怎么清算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该怎么清算
  •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据此可以确定,贵公司的土地成本投入应当按照两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利息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在两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两个成本对象之间一次分配后,每个成本项目汇总金额还需要在各自的具体成本核算单位例如各楼号、住宅、商铺等之间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 经济适用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自2007年1月1日开始,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本市房地产开发商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一律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据北京地税相关负责人解释,原来新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是:普通住房不征,非普通住房按0.5%征收,商业用房按1%征收。“原来税率比较多,现在统一了税率,简化了征收环节的程序。”其中“普通住宅”是指单栋号内户平均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以下的。

    扩展资料:
    北京房地产信息网负责人表示,今年下半年,北京房地产市场住宅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距拉大,开发商的获利空间增加,1%的成本增加不会转嫁给消费者。
    伟业顾问总经理透露,开发商对每个项目都有5%左右的不可控成本预算,1%的成本增加应该在开发商的承受范围内。他还强调,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住房开征1%土地增值税 征收对象是开发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当前 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扩展资料:

    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 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税收新规: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
    (2)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
    (3)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扩展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参考资料来源: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 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扩展资料清算资料: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清算
  •   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税收新规:
      1、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

  • (二)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三)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减免规定: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

  •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 具体金额需结合当地政策和房屋情况计算。2. 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如果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上市交易,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通常是基于房屋出售价格与购入价格之差的比例来计算,一般最高可达到房价的净增值额的百分之五十左右。但是也有特定的减免政策适用于个人购买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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