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子女教育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算是其他福利费吗?有文件依据吗?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对个人所得税部分,一般老外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学费,都可以凭发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方面,你说的国税发〔1999〕799号 已经失效,应当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有关规定。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综上,我认为外籍子女教育费不包括在福利费的范围内,不受14%比例的限制。
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子女教育费是属于免个税的,属于职工薪酬范围,所以应该允许在CIT前列支扣除
1、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以工资形式列支外籍人员子女教育费不得免征该部分薪金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税部分,一般老外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学费,都可以凭发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你说的国税发〔1999〕799号 已经失效,应当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有关规定。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因为你的这个是非生产经营的费用,所以不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二)里面有提到:[网友老外]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缪慧频]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8899]企业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区分外籍员工与 籍员工?[缪慧频]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