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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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会计处理——以上八种视同销售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异地销售视同销售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同时确认收入。
(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2、自产自用的内部结转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企业所得税——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就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货物用于(3)、(4)和(7)的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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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一税收术语,笔者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基础,浅谈一下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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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重视角审视:会计上,视同销售被视为不符合常规收入确认标准,关注的是企业的会计准则。然而,税法上,它与实际销售并无二致,需要计算增值税并缴纳所得税,这就要求企业全面审视每一笔交易的税务影响。总结,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并非表面那么简单,它反映了会计与税法的交融,对于企业来说,理解并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