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为何要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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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到某酒厂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酒厂04年有笔三年前的应付账款用白酒抵偿了部分款项,余款5.6万元转入资本公积,在计算所得税时,没有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为此,按税法规定对该酒厂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偷税进行处理。该厂会计非常不理解,认为重组所得,按《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既然不是利润,理当不应缴纳所得税。如果对债务人重组的债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鼓励企业债务重组。那么,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真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收入,并入利润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可见所得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交企业所得税。
而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306号)第六条中也同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可知应付账款是由于企业赊购原材料形成的,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构成应付账款,其采购成本必将随着生产的领用进入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产生不用支付的应付账款,即意味着原来采购成本的降低,相应的也必将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从另一角度看,债权人因放弃债权必将形成重组损失,《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放弃债权而少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从重组的债权、债务双方整体来看,并没有因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尽管会计制度上规定债务人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不计入利润总额,而计入资本公积,但仍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此处“无法偿付”,是指债权人死亡或者债权人放弃债权等情况,导致债务人不需要支付应付款项,即企业不需要支付,而不是没有能力支付。在无法偿付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支付未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将...
“企业存在长期未支付款项,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
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1、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2、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
这个可以这样来理解,是因为应付账款是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原本资产要减少但现在无法支付时,企业就无须再支付此笔货款,就属于营业之外的收入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
因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是进了利润。如果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那这个就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因为核定应税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这时应纳税额只与营业收入有关,而与营业外收入是没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