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无能力支付的应付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时,无能力支付的应付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注销清算时,对于没有能力支付的应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ü 无法偿付不等同于没有能力支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此处“无法偿付”,是指债权人死亡或者债权人放弃债权等情况,导致债务人不需要支付应付款项,即企业不需要支付,而不是没有能力支付。在无法偿付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支付未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将应付款项列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ü 没有能力支付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剩余资产已经不足以偿付应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已经没有能力支付其应付的款项,该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就无法支付的款项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破产企业大多会因为还不起债务而欠缴大额税款。
    天津市《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相关规定,可以参考:
    1.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 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3. 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 企业注销清算时,对于没有能力支付的应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ü 无法偿付不等同于没有能力支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此处“无法偿付”,是指债权人死亡或者债权人放弃债权等情况,导致债务人不需要支付...

  • 企业注销时,若出现无力偿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处理需要按照特定步骤进行。首先,清算阶段,公司的所有资产科目余额在注销后贷记,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借记,以使所有科目余额清零,实现账务注销。对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注销前无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注销登记时,这部分款项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无论是在清算前还是清算后,都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

  • 1、对于公司注销清算,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2、对企业应付款达三年以上未付出的,在企业注销之前此款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付款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之了回答:自身的原因无力支付的应付款项还是需要支付,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除非发生以下:1、与债权人单位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按债务重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2、本企业发生破产,该应付款项按照破产清算进行会计处理。以上,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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