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求答案
- 外国投资者在 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请问: (1)什么是“直接再投资”?再投资退税的情形有哪些? (2)再投资于“两类”企业如何确定期限? (3)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款? (4)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如何计算应缴回已退税款? (5)“再投资退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关于外国投资用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的税务处理,涉及的问题很多,现一并解答如下: (1)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 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第一,国税发[2001]08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 境内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国税发[2002]090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三,国税发[1997]071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外企将利润作为追加投资是否需要交税取决于具体情形。如果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原有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用于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且在2007年底前完成了这一再投资行为,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或注册登记,那么可以依据《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
表面上看C公司的资本似乎来自B公司,其实这并不是B公司的投资,这3000万利润分给A公司后,B公司已经对资金使用已经没有支配权了,A公司用分红所得投资了C公司。验资时操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并关注全...
不过可以退的只是07年以前的利润所形成的投资部分,07年以后的不享受原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规定,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
以税后利润再投资,税前利润投资行不通。再投资企业属内资企业,如果投向中西部,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过现在外商投资企业也没有什么特殊待遇了。日本本社投资属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前面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没什么特殊待遇。因贸易公司属允许类行业,由日资企业再投资较由日本本社投资程序稍简便一些...
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国税发[2008]23号)规定: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