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问题,急!!!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如果你们在缴款人处写上A公司的话.银行那里询证时会出现问题的.实际是B公司打的款.而你们却说A公司投资款.这一块银行那里是会有疑问的.
我们这里这操作是这样的.
为了减少这样的麻烦.
一般情况.由外方将利润收回.然后再以他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
这样银行询证函上的出资方.和实际的银行账上的才会是一方.
但是这样做的费用支出是相当大的.
你们可以问一下你们当地拟给予你们新成立公司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
按上面朋友的说法.你看他们认账不认账.
银行那里你们应该摆得平.
看一下.如果不行的话.就得按我的这个程序来走了. - 缴款人应填A公司而不是B公司
表面上看C公司的资本似乎来自B公司,其实这并不是B公司的投资,这3000万利润分给A公司后,B公司已经对资金使用已经没有支配权了,A公司用分红所得投资了C公司。
验资时操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并关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还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 对这一块我没有实务经验,但对于外商投资再投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将投资所得的利润应得的份额用于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新企业的都可以享爱退税优惠。
但其中存在:是投资的A公司分回利润后再投资,还是在接受初始投资的B公司实现利润后按规定分配投资的A公司应享有的税后利润份额再直接由接受初始投资的B公司打入新办公司的银行验资帐户,
接受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难点在于:由B公司直接打入验资帐户的A公司的投资资格和回报数额的确定问题,究竟是算哪个公司的投资的问题,验资者应关注如下几个问题。
1.银行询征函
2.年度审计报告
3.利润分配方案即各投资者投资比例及应得税后利润比例
4.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
5.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函件
6.因国内是人民币,还需折合为外币,需资本项目核准文件和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的外汇牌价等等,
有了上述认定,再根据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办理新的公司.
缴款人应为A公司,而非B公司。虽然C公司的资本表面上看似来自B公司,但实际上这并非B公司的投资。在3000万利润分配给A公司之后,B公司已丧失了对资金的支配权。A公司使用分红所得对C公司进行了投资。在验资过程中,操作步骤如下:注册会计师应基于对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提供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
表面上看C公司的资本似乎来自B公司,其实这并不是B公司的投资,这3000万利润分给A公司后,B公司已经对资金使用已经没有支配权了,A公司用分红所得投资了C公司。验资时操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并关注全...
1.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在获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后,若选择直接将这些利润再投资于原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用作新设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且新增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投资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根据批准结果,有机会获得已缴纳所得税中40%的税款退还。2. 利润...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若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可以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若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应缴回已退的税款。根据国税函[1999]031号文件,上海纳铁福...
由于出资方是外方,资金来源是外方在境内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尚未汇出),因此这种再投资行为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可以操作的。4.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在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次,在取得审批后,去外汇管理局办理核准业务;最后,持有审批批复、批准证书和外管局核准件到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