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建议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资源税是矿业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税种。1984年国务院颁布《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启动了我国的第一代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开始。1994年,我国对原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并将资源税定位为调节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益。
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在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义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造成现行资源税调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被定性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在功能作用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不同的功能,其定性与功能定位均存在着问题。首先,在资源资产收益已经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的情况下,仍然赋予资源税收益分配的功能,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其次,定位于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情况主要取决于资源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这样现行资源税并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有利于资源开采的可持续进行。
2.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混乱。资源税最初被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后来又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税资源的所有矿区,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行使了国有资产收益的职能。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开始征收,但是其定位于补偿开采行为所造成矿产资源消耗,维护国有资源收益,而实际上却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和矿业部门行政费用。由于地方政府难以从资源税征收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对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治理资金的筹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开征的各项收费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不同地区管理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导致各地区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不同,难以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
3.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抑制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我国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广泛,在征收客体上,应当将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其征收范畴。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从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产资源,对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没有征收资源税,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而言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高,而不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种不合理的比价直接导致企业对不纳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的争抢,在需求的促动下,非应税资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夺和毁坏。
4.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偏低
现行的资源税全部采用从量计征,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这种计税方式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从量定额计征一方面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不利于真正维护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应财政能力的提升。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1994年规定的最高税额为每吨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0.3元,并且多年来很少调整。据统计,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
(二)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资源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该及时对资源税进行调整,使之实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资源税的调整方向应当是理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税费关系,使资源税能够在矿产资源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杠杆作用,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资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内在化,利用计税依据、税率等调节工具影响资源价格、成本变化,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1.改革资源税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据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资源税有利于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体讲,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征收的税种,开征资源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主张把资源税作用定位为:补偿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用于国家矿业管理支出和治理矿业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使企业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促进企业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并改进环保措施,从而达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于调节资源的绝对、级差收益的任务,应该由具有“权利金”性质的资源补偿费去完成。
2.理顺税费关系,规范征收行为
将资源税定位于补偿矿业活动的社会成本,将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在税费并存的条件下,应理顺税费关系,发挥其不同的调节作用。一是资源税定位于社会成本补偿,一方面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态和环境问题,维护矿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激励惩罚机制,促进资源节约。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发挥“权利金”的作用,调节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征收机制设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乱挖滥采,使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够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促进矿业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在理顺上述几项资源税费关系,明确其各自承担的职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义擅自开征的各种收费应予以废止,规范征收行为。
3.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原则上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具体应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具体税目可以根据资源分类去制定。因此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现实角度来讲。可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征收资源税,将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对一些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等进行相应的费改税,一并征收资源税。
4.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税负
西方工业化国家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证明:资源税高税率有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节省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它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税率的资源税。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税率(燃油税收入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另外,美国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相当于我国石油资源税的34倍。对能源实施高税率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于此,我们认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和资源利用的回采率挂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促进资源利用效益与水平的提高。同时相应提高资源税负在矿产资源产品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并根据不同资源品种和不同矿区的开采周期采用不同的税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类型资源税率的制定应遵循一下几项原则: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通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小的资源;矿业资源开发高峰期矿区高于衰退期矿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有利促进矿山企业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关于资源税改革时机的选择,我们认为当前正逢其时,政府政策应该更侧重于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因素,逐步的推进资源产品价格调整,以及推进资源税赋关系的调整。前些年资源税改革正逢物价走高,那时候执行无异于对物价上涨火上浇油,现在时机已经来临,应该上调资源税税赋。资源税税赋改革确实可能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消费品上,比如导致最后水价、电价和一些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有上扬压力,政府应该直接补助最低社会保障层,使得其对整个社会正面效应最大化,消化负面效应,中层社会阶层以上人士则可以通过调整应对所谓物价上升的压力。当然,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上扬压力可能会使得人们再次回归简约生活方式,这正是我们的政策导向。
其次,调高资源类收费的征收比率,并逐步实施税费合并改革。鉴于资源紧缺、经济与煤价上涨的现实,建议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并及时调整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定额,以确保其真实反映采矿权的价值。同时,合并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称为资源补偿税,引入开采回收率系数,以优化税收结构,提高征收效率。再...
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使国家失去了对...
资源税费制度改革需深化,改革内容包括调整计征方法、提高税负、扩大征收范围,以及将回采率与资源税税率挂钩等。其他资源收费改革应制定规范管理办法、调整费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提出矿产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确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大税目,从1994年起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资源税制,对开采七种资源品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
在改革过程中,完善征收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确保资源税的征收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这不仅可以提高税收的征管质量,也有助于减少税收漏洞,确保税收的公平性。三、促进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改革还致力于促进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通过调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