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 急!财政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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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0+100+100×17.5)×33%=12705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 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此外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优惠税率两类。
    (一)基本税率。居民企业,以及在 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比例税率征税。
    (二) 优惠税率。为了照顾众多小型企业和微利企业的实际困难,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办法,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20%的比例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
    3.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纳税人义务人
    新法将外资企业列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新《所得税法》将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
    居民企业是依照 法律、法规在 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境内,但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境内所得的企业。从概念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里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新税法明确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同时,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税率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同时,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在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为了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税率25%。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
    从新法调整的税率可以看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从15%提高到25%,整体税负有所上升,内资企业的整体税负下降。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 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 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税前扣除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即每人每月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1600元,超过限额部分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全额,作为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前扣除办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为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事发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方法做出规定。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实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统一的扣除办法和标准来执行。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将实行工资支出据实扣除制度。而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即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取消了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方面,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按照上述税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在对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方面,新法规定,企业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都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目前,对内资企业,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在对外资企业的政策中,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据实扣除。
    税收优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新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下面的调整: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事实表明,小企业占我国的企业总量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的优势。为了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优势,新税法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二)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草案第二十八条)
    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这项优惠政策的有效作用。因此,新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
    为了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而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四)将目前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对以上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产业政策导向,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五)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新法三十、三十三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七)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条)。
    (八)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九)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是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的投入,新税法实施后,与新税法同步实行的实施条例中将具体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草案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同时,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
    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的工作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 “特别纳税调整”,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防止避税行为,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新税法同时增加条款,防止跨国公司将国内产生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纳税。
    新税法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要求关联交易各方支出分摊、关联交易定价有监控,并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义务,将明显加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增加这些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 2)利息标准100*14%=14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0-14=6万元 3)税收滞纳金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5万元 4)赞助支出共3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0万元 广告性质的赞助13万元,限额标准为700*15%=105万元,允许扣除。5)支付企业领导子女的高中学费15万元,属于与生产经营收入无关支出,纳税调整增加15万元 ...

  •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是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的投入,新税法实施后,与新税法同步实行的实施条例中将具体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另外...

  • 进项税额=34000元。进项税额=68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进项税额=170000元 销项税额=2000*300/3*17%=34000元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的,以发出货物的时候确认 销项税额30600元 销项税额=[100000+1000/(1+17%)]*17%=17145.30 元 销项税额=12000*17%=2040 元计算应纳税额=34000+30600+17145.30+2040...

  • 2、狭义的财务财会类的有,会计,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等。3、税务税收类的专业有税法,税务管理,税务实务,财政与税收等 4、审计类的有财务管理专业、会计,审计等等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等等。要学好审计,必须先学好会计,所以审计类有很多专业是和会计重叠的。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

  • 3.财政与税收 财政学基本原理;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税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政策等问题的分析研究 4.金融研究 系统掌握有关货币、银行、金融市场、金融体制、金融政策、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情况 5.国际经济学 了解基本概念与原理,掌握有关国际贸易与投资的组织、形式、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关税和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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