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部门给予外企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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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一些政策:《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国务院85号令)、国务院发布《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等等。这些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地区税收优惠”、“新办企业优惠”、“基础产业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预提所得税优惠”、“地方所得税免征”、“项目投资设备优惠”、“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方面做出规定。
内容摘要:
一、地区投资税收优惠
1、设立在北海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对设在北海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2、设立在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3、在北海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按规定全额缴纳所得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50%。(《北海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北政发[1998]28号)
二、新办企业优惠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
3、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三、基础产业优惠
在北海市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第一条)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2、外国投资者在 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五、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六、预提所得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 政府和 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 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
4、外商在我市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发布〈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
七、免征地方所得税
凡在北海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免征地方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第二条)
八、项目投资设备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用于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的,其购买国产设备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2、对西部地区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九、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 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外企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对于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以下是详细解释:一、外企退税的基本含义 外企退税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当这些企业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如果符合国家的退税政策要求,就可以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税款。二、外企...
实际税率是国有企业30%,内资私企20%以下,外企11 对私企、外企优惠,国企高税率,导致国营企业倒闭,大批工人下岗,大批国营企业被私企、外企廉价收购。
此外,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还通过设置专人专线的方式开展涉外税收业务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吃透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频出,雨花台区税务局为了让辖区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云服务”,“把脉问诊”精准落实政策,通过后台刷选数据,对疫情期间符合增值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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