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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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首先,在税收政策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该不动产是自建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也就是全额计税;如果不动产是自建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差额计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除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外,“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程序有两种: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专栏核算。房开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只有以非自建的方式取得且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才是“差额计税”,因此,此类业务也无需使用“销项税额抵减”这个专栏,只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一个明细科目即可。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无论是营改增之前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为5%。计税依据:1. 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 纳税人转...
财税[2016]36号文明确指出,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计税方式为:销售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差额,乘以5%的税率进行计税。换言之,对于购入营改增前的不动产再销售的情况,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
营改增后销售房屋发票税率是11%。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老项目,征收率为5%。
营改增之前即2016~5~1之前销售不动产,应由地税局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 票。5~1之后发生的销售,应开具国税的增值税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