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吗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吗
  •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有人可能会问,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 1、可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3、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5、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扩展资料
    处理方法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
    先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 可以。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扩展资料: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1、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2、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3、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百度百科
  •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扩展资料财务部门应对跨年发票方法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对财务部门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向全体员工宣贯发生费用后即时报销;
    2、要求公司供应商、服务商及时开票;
    3、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发票尚未取得,先做账;
    4、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纳税调整;
    5、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及时向税务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
  •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支一定是不行的。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当计入当期的有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款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 跨年报销的问题,还没有相关的国家政策。但对于像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最晚可以在次年的一月报销完毕。其他的成本费用类发票,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 财务人员过个年,怎么这么难,跨年发票如何正确处理?
  • 明显不可以呀,所以抓紧时间。
  •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
  • 法律分析:跨年发票是可以入账的,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造成跨年发票的原因:1.由于发票被遗忘而没有及时入账;2.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报销人员没有及时报销,会计跨年才取得发票;3.对方上年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没有全额收到而次年才给了发票。不可避免的跨期费用支出:1.跨...

  • 法律分析: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跨年度发票在符合真实有效和企业报销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报销的。员工需要按照企业的报销流程和规定,妥善保管并提交跨年度发票,以便顺利完成报销。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审核力度,确保跨年度发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

  • 跨年的发票可以报销。1、超过一年的发票可以入账,如果是上年度的费用到次年才取得发票,发票项目栏应填写上年费用;2、如果发票项目栏未注明费用所属期,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次年费用;3、跨年报销的新规定指出,即使未能及时取得发票,企业也可按账面发生金额预缴季度所得税;4、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前一年度...

  • 法律分析:对于去年的发票能不能今年报销,答案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根据金额来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在今年发现了去年没有入账的费用,那么可以当做前期差错来处理,在金额小的情况下可以计入当年费用,但是如果是金额大的情况,就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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