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两个小问题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两个小问题
  • 1为ACD。2为ACD,2不选B的原因是后者可能是前者的关联企业,严格地说是部分受限。具体请参考下列税法规定。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特殊规定
    (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如下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
    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312号文有如下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
    1、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财会[2006]18号文规定,企业借款构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 1、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不正常入账,不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开票收入不正常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均不进行申报,这种行为属于偷逃税款,被税务比对发现,会面临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2、收否存在价外费用不计入收入的情形 企业是否存在企业未将收取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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