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句话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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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新设立当年不分配企业所得税。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
释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出处: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
法律分析:不分摊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总缴纳。法律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无需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等到正式运营后,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情况,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2013年三季度(8、9月份)、四季度(10、11、12月份)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1、2、3月份),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15日前应该就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