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不在同省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总,分公司不在同省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

  • 合并在总公司这边交,到了每年所得税清算完后,总公司的税务局会开一张证明给分公司,以证明所得税已在总公司这这交过了。

  •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方的,要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上缴总公司,然后按照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上一年的资产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和营业收入这三项指标各自所占比例乘以一定的系数,确定分公司分摊比例,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下拨给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

  • 法律主观:视情况而定: 其一,总公司和 分公司 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二,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 增值税 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

  • 以后的年份需要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附: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则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