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即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贵公司如果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商务厅的出国参展的补贴款19600元,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我并不认同上者的说法,首先作为专项拨款的政府补助,应该具备相应的专项拨款管理台账,否则是不能作为 专项拨款处理的。其次,其他项目的政府补助,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并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

  •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 根据国家财税[2011]70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对于专款专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其所得税处理显得尤为关键。首要结论是,企业收到的此类资金是免税的,不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范围。以下是具体解释:首先,财政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特定课题组的研究人员工资,但仅限于该课题相关支出。企...

  •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

  •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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