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相关问题

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相关问题
  •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处、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参照各地政策:《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2014年)》在问答中明确了这样一个问题:已竣工项目,但未最终决算,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后取得发票,还允许扣除吗?是否可以在取得合法凭证后进行补充清算?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对个别企业因暂时困难未支付应扣除项目的工程费用的情形,在清算完成后三年内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企业可申请对该项目重新清算。这里笔者理解的意思是清算时的支出必须有票,否则不予扣除,并没有说有票的一定要支付。但是廊坊市地方税务局掌握的口径则是这样表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对于在上述期限内有关扣除项目仍未支付完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可延长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但不得以此影响清算审核进度,清算审核结束前仍未支付的,不予扣除。"《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4]159号)第六条关于建安成本未取得发票的处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期内未能取得建筑业发票或施工单位建筑业完税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责令限期内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对限期内仍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清算土地增值税。这里也没有强调有效凭证一定是实际支付。 
  • 3、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哪些涉税问题:1.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和清算对象的确定;2.清算后发生后续的成本分摊、扣除问题;3.后续销售增值率高于或低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率的处理;4.收入:营业税、简易计税、一般计税、税率调整;5.扣除项目:含税、不含税、出让土地价款、税率调整;6.地下建筑清算分类和成...

  • 首先,财务工作人员要对房产的销售收入进行清理并编制表格。如果是全部都已销售并开具发票的还好计算,那计入土增清算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房屋销售收入。如果只是部分已销售并开具发票的,那么就要清理那没有开发票房屋,哪些是自用或出租的,这部分是不用缴土地增值税的;除了自用或出租的房屋,还有一...

  • 清算流程: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 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 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 三、开发费用的分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 房地产企业的土增税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缴的方式进行的:1.先计算扣除数(包括买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2.计算收入3.收入减扣除数=增值额4.增值额/扣除数=增值率5.按税率计算税额基本步骤是这样的,详细内容如下: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增二次清算的困扰与解决方案 政策规定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了二次清算的计算方法,但存在不合理之处。实际操作中,多地税局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案例分析 绿园地产公司清算后,剩余尾房销售引发的困扰。困扰一 尾房销售时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是否合理?依据调整政策,扣除项目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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