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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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述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世纪流行于德国的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体系。税法公德性原则所谓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社会规则”.“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所必须遵循,如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救死扶伤、互相尊重等。它对维系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官房学派认为税收起源于社会公共需求。税法公德性原则是从社会公共需要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大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上升为税法根本准则层次的原则。公德性原则全面反映了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本质属性,因而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很强的法的部门区别性。税法公德性原则反映了各个国家税法的共性,使各国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按照对税法公德性原则的理解,可以将保障财政收入原则、无偿征收原则、公平征收原则、法定征收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列为税法公德性原则。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额充足和完善就能保证财政收入的丰裕和稳定。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充分、确实、可靠和适度,应当在税法中明确保证财政收入是税收活动过程中征纳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无偿征收原则最早明确提出课税原则的英国重商主义前期的财税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开始,经过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的经济学家威廉。配第(WillianPetty),德国经济学家、后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蒂(JohannHeinvichVonJusti),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Smith)、约翰。穆勒(JohnStuartMill),到德国最著名的财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提出“收入充分、税收有弹性的财政原则;选择税源、选择税种的国民经济原则;普遍、平等的社会公平原则;确实、便利、征收费用最少的税务行政原则。”四大原则和凯恩斯主义强调税收的“公平、效率、稳定”三原则。公平原则社会物质财富在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是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的理想。官房学派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更是注重社会公平问题。 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可见,运用税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公平作为税收的原则,通过法律确认,使之上升为税法的原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种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税收首要原则。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其含义是什么?官房学派是这样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税收学者认为,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所以,要理解税收公平原则,还要进一步了解税负公平的两层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1.横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例如对同等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所偏差。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而情况不同,说明纳税能力也不同,如果同等征税,则违反了征税的公平原则。例如,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公平不是直接对所得而言的,而且还应考虑纳税人的相关情况有所扣除。有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遇到这种情况,应准许有不同的扣除额,才能做到实际上的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收入扣除800元免征额之后的余额征收的。不论不同纳税人实际生活费用如何,都按统一数扣除。形式上公平,实际上也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2.纵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以满足这种要求。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从表面上看,税法适用不一,有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之嫌,然而,从实质上看,却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纵向公平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纵向公平不能普遍应用于所有纳税人。用它处理个人收入最适合,而适用于公司企业收入就不适宜。即使对个人收入的课征来说,累进税率较比例税率要公平,但累进程度也是有限度的。累进税率如果订的过高,个人大部分收入都要作为税金上交国家,就会妨碍纳税人的创收积极性,造成税源萎缩。 从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一般分析看,税收公平问题,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怎样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国家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历史的经验表明,运用税法的形式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办法是最理想的方法。所以,自税收公平原则问世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已被各国立法者固定为税法的原则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订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已为当代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这个原则就是税收法律主义。”它“是有关课税权形式方式的原则”。也有的学者这样表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还有的学者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征税行使方式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
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世纪流行于德国的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体系。其中,旧官房学派的理论以研究充实国库,特别是如何使王室财政充裕为主,具有国王私人财政学的性质。薛肯道尔夫把国家财政视为君主和私人经济的一部分,认为应将官产收入及特权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基础。在税收根据理论方面,他持“利益说...
税法公德性原则是官房学派税收思想的核心,强调税收来源于社会公共需求,税法的公德性原则全面反映了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本质属性,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很强的法的部门区别性,成为各国税法的共性。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确保财政收入的充足、稳定,强调在税法中明确保障财政收入是税收活动中征纳双方的基本准则。无偿...
综述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世纪流行于德国的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体系。税法公德性原则所谓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社会规则”.“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所必须遵循,如遵守公共秩序、文明...
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 世纪流行于德国的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体系。旧官房学派的理论 这个学派的特点是以研究充实国库,特别是如何使王室财政充裕为主,具有国王私人财政学的性质。薛肯道尔夫把国家财政视为君主和私人经济的一部分,认为应该把官产收入及特权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基础,在官产收入和特权收...
1、西方税收原则:①古代税收原则,即存在于19世纪以前的税收原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提出了三条税收标准:公平、简便、节约,其代表作有《赋税论》、《政治算术》等),德国官房学派的代表尤斯迪(提出征税六原则:a税收应该采用使国民自动纳税的方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