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含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的税法文件中都有提及。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提及(1)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及(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针对上述“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给出了具体界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注:上述规定中提到的细则第四条第3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财税[2016]36号(3)提及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上述规定中提到的第十四条视同销售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资料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人民政府网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政府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送至对方企业时支付货款,现公司如约移送了货物,但对方企业尚未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 法律主观: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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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开出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取费用或取得收取凭据的当天。(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

  • 综上所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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